PROCEDURAL REQUIREMENTS
程序要求

E2条约国投资人签证(Treaty Investors),作为一种非移民签证,允许那些与美国缔结国际贸易和航行条约的国家的公民通过投资美国企业长期居留美国,投资人也可以为企业的特定员工申请E2。由于E2允许申请人无限续期,长期留在美国经营管理企业,所以常被称为 “准绿卡” 。此外,E2签证还拥有较低的投资额要求和申请条件,无排期,无名额限制,是比较理想的投资类非移民签证。由于这些优点,E2签证已经成为一种被广泛使用的非移民签证,根据美国国务院的统计数据,E2签证每年实际发放4万余份,远多于EB5每年约1万的名额。

 

这篇文章将重点讨论E2申请程序中各环节的具体要求。

 

1.搜集申请材料

 

申请人首先需要充分收集与E2审理标准相应的各种证据,包括但不限于:能证明资金合法来源以及获得途径的文件,包括所有跨境汇款记录,付讫支票(正反面),和银行认证过的账户记录;一份对资金来源和资金如何使用在您投资的E2企业上的详细描述;在美国投资的证据,例如签订的合约,实际购买的设备或材料等等;授权或者记录企业的出售和购买的会议记录或书面协议;E2企业的财务会计记录,包括每一笔交易的细节,指出有哪些资金被置于投资风险中,和相应的支付记录,例如由银行认证的支票,个人、商务、或银行本票;最新的税务报表,包括全部适用的分表;详尽的商业计划书或执行摘要(executive summary),包括1年、3年、和5年内的发展预期,囊括成本、销售、总收入利润和损失等信息,显示企业有能力为您和您的家庭提供超出最低生活需要的收入,或者有能力做出重大经济贡献,并附以任何能支持这些观点的证据;一份组织结构图,显示您投资的企业的组织结构和员工分级。如果尚未雇佣员工,应当提供一份商业计划书包括雇佣时间表和员工职责描述。

 

证据形式上,除非移民局特定要求必须提供证据原件,这些证据一般提供复印件即可。

 

另外,根据移民局规定,所有非英文材料都需要提供完整的英文翻译,并由翻译人员提供其签字的保证书,保证翻译的完整性、准确性、和翻译人员有能胜任翻译工作的能力。

 

在搜集到所有证据后,需要总结出一份证据目录,将每一份证据分门别类进行排序和索引,并将证据按照该索引排列整齐,方便移民官审理时可以迅速查找到需要查看的文件。

 

2. 撰写申请信

 

根据搜集到的证据,申请人需要撰写一封申请信,逐条向移民局解释申请人满足了E2的全部标准,配以对证据的分析,并综合所有材料说明申请人具备E2签证资格,要求移民官批准申请。这封信是移民官了解案情的最直接途径,所以说它是整个申请的核心也不为过。因此我们建议聘请专业移民律师负责撰写这封申请信,从而保证最大限度的利用好所有证据,提高通过几率。

 

3. 填写申请表格

 

1)在收集好以上材料后,申请人需要填写申请表格。对于通过使领馆申请的申请人,一份E2申请涉及以下几种表格。

 

i.非移民签证电子申请表格(DS-160)

每位申请人,包括儿童在内,都必须拥有自己的DS-160签证申请表。在去大使馆或总领事馆进行面谈之前,须在线完成并提交DS-160表。预约面谈时需要DS-160表确认页上的条形码编号,并且在使领馆面签时必须随身携带DS-160的确认页。
其他DS-160具体要求请见DS-160常见问题解答

ii.非移民条约商人/条约投资人申请表格(DS-156E)

DS-156E是E2签证时必须提交的表格。该表格要求填写投资人和投资企业的有关商业和财务信息,和E2签证申请人与投资人的关系,以及将会在美国担任的职位和获得的薪水。

iii.G-28律师代理表格

G-28适用于申请人聘请律师代为申请E2的情况,如果申请人自行申请不必提交G-28。

 

2)对于在美国递交E2申请的申请人,E2申请的表格与上面所指出的表格不同。

 

i.I-129非移民劳工申请表格

在填写I-129时请将所有能够填写的信息准确完整地填写,特别是申请人姓名、社保号码、邮寄地址、申请类别、和出生日期等关键信息。如果某一项不适用于您的情况,请填入“N/A”。 I-129需要申请人本人和代为准备I-129的代理人(一般是申请人聘请的移民律师)亲笔签名(盖章和电子签名均不合格),否则移民局会拒收。
其他I-129具体要求请见I-129说明

ii.I-907《加急处理(Premium Processing)申请》表格

如果申请人希望移民局在15天内将E2申请审阅完毕给出结果,可以与I-129一起提交I-907加急处理申请表。

iii.G-28《律师代理》表格

G-28适用于申请人聘请律师代为申请E2的情况,如果申请人自行申请不必提交G-28。

 

4. 准备申请费

 

如果通过使领馆程序申请E2签证,申请费为$205需要在预约面签时通过使领馆网站支付。

 

如果在美国境内递交I-129申请E2签证,费用可以从美国移民局的价目表中查到。E2的申请费是$460美元,加急处理费是$1410元。申请费的付款方式是由美国境内银行提供的支票或汇票,收款方为 “U.S. Department of Homeland Security” ,也就是美国国土安全部。

 

5. 递交申请

 

通过海外使领馆申请E2的申请人,需要将申请递交至您所在国的美国使领馆,并与其预约面签。

 

对于在美国申请E2的申请人,移民局用于接收和处理E2签证I-129移民申请的区域中心只有一个——加利福尼亚州区域中心,无论是否申请加急,无论E2企业将开办在哪个州。目前2018年加州中心处理一份E2的I-129需要3周到4个月。

 

6. 使领馆的审理结果

 

通过海外使领馆申请E2的申请人,一般会当场被告知审理结果,审理结果有三种:

1)如果申请被批准,您附上E2签证的护照会在5到10个工作日内被寄到您预约时指定的地点。您可以通过www.ustraveldocs.com或致电您面试的使领馆查询护照的处理和邮寄状态;
2)如果您的申请被行政审查,意味着使领馆需要额外的时间来审理您的申请。行政审查的原因多种多样,有时是因为需要您补充申请材料。一般行政审查的时间不多于60天。审理状态可以在ceac.state.gov 查询;
3)如果您的申请被拒绝,意味着经过审理,您当前的资质不足不能获批E2签证。大部分情况下,面签被拒绝一次并不剥夺您将来再次申请的权利。没有法律法规规定您到下一次申请前需要等待多久,但是我们建议您至少应当等到申请资质显著增强后再考虑申请。为了再次申请时有备而来,在面签被拒绝后请尽量向移民官询问并搞清拒绝的原因。

 

7. 移民局的审理结果

 

对于在美国申请E2的申请人,在您的I-129被移民局受理后,移民局会寄给您一封收件通知,说明他们已经受理了您的申请。从这时起,您就可以用收件通知上的收件号(receipt number)在移民局官网状态查询系统查询您的案件进度。

 

批准通知

您收到批准通知意味着您的E2签证申请经过移民局的审理,已经正式被批准。批准通知会详细列出您的E2签证生效日期和有效期。如果您之后离开美国并需要返回,在返回前应当凭批准通知及其他支持材料去美国境外使馆面签,获得护照中的签证页。

 

补件通知RFE

如果您在美国境内申请E2时收到了移民局的补件通知,缩写为RFE,说明移民官暂时不能决定是否批准您的I-129,要求您提供进一步证据补充证明您的E2资格。收到RFE后不必慌张,因为有大量最终批准的申请在途中都收到过RFE。申请人只需要静下心来,根据RFE的要求充分地补充证据,准备一份掷地有声的回信,还是有不小的机会获得批准的。

 

意图拒绝通知(NOID)

意图拒绝通知会指出移民局经过审理将会拒绝您的申请,除非您能提供特定额外证据。
意图拒绝通知类似于补件通知,不同之处在于回复补件通知时可以不提供补充证据而要求移民官根据现有证据做出最终审理结果,结果可以是拒绝也可以是批准。对于意图拒绝通知,如果不提供补充证据,会被直接拒绝,因为移民局已经确定根据现有证据判断申请应当拒绝。

 

拒绝通知

如果您不幸收到拒绝通知,实际上并不是束手无策。这时您还可以采取以下行动来再次争取批准机会。

 

1)提出重审动议(Motion to Reconsider)或案件重开动议(Motion to Reopen)

 

在拒绝通知发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人可以向做出判决的移民官提出重审或案件重开动议,或两者同时提出。
重审动议的提出必须是基于移民官作出判决时错误地解读或应用了法律法规。重审时申请人不能提出新证据。
案件重开动议与重审不同,只适用于出现了可能改变判决的新证据的情况,但是不包括对移民官运用法律法规是否得当的检验。所谓的新证据必须是申请人在递交E2申请材料时不存在或无法获取的。

如果既有法律法规应用不当的问题,又获得了可以改变案件结果的新证据,申请人也可以双管齐下,同时提出重审动议和案件重开动议。

提出动议的方法是向移民局提交I-290B表格和动议费。如果申请人希望随动议提交一份诉状,陈述提出动议的理由,必须与动议一同提交。接下来,做出判决的移民官会重新审视案件,根据动议原因判断是否要推翻原判并批准移民申请。

 

2)上诉到移民局行政上诉办公室(USCIS Administrative Appeals Office/AAO)

 

在拒绝通知发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人可以向AAO上诉。上诉的第一步是由申请人递交上诉表格I-290B和上诉费。申请人还可以选择提交一份诉状,陈述上诉理由。诉状可以与I-290B一同提交,或在I-290B提交后的30天内单独提交。接下来,做出拒绝判定的移民官会在45天内重新审视案件,并决定是否维持原判。如果移民官选择维持原判,便会将案件移交AAO进行上诉审理。AAO有60天决定是维持原判还是将其推翻。

 

3)重新递交E2申请

 

如果在30天内不能提起动议或者上诉,除非有特殊情况,案件会被认定结案。例如,新证据的准备工作由于特定原因在30天内不能完成。这时唯一可用的手段就只剩下重新递交E2申请。

其次,如果首次E2申请材料不充分或质量不够,存在不可逆的致命缺陷,而这些缺陷又不能通过以上几种方式解决时,重新递交E2申请是唯一选择。例如,需要补充的证据在首次申请时其实是可以找到的,所以不算可以重开案件的“新证据”。导致这种致命缺陷的一般是负责首次申请的律师或申请人个人的经验和能力不足,凭着对移民法律法规的一知半解就递交了移民申请。很多客人是在这种情况下找到我们,由我们中途接手扭转乾坤最终被批准的。此外,在申请被拒绝后,申请人也可以针对拒绝原因采取相应的补强措施,并在准备万全后通过重新递交E2申请。

 

总结

 

A good beginning is half success,一份完美的申请材料可以奠定成功批准的基础,并省去很多后期不必要的弥补措施。然而,E2并不是可以简单上手DIY的一个移民类别,我们不愿看到您付出的时间、努力、和金钱付诸东流,所以建议您在准备申请材料时寻求专业移民律师的协助。如果您有意了解或者申请E2,不妨先联系我们进行免费评估。凭借我们移民案件95%的整体成功率,和近十年的相关经验,我们承诺会竭尽所能,保证以最大的真诚和严谨的态度来帮助您在追寻美国梦的途中走好每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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